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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唐山市汽车维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唐山市汽车维修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唐山市汽车维修协会是由全市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单位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组成的行业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维护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共同利益服务,为全行业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学术研究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为提高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提高良好的保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唐山市交通局、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唐山市大里路125号唐山市交通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沟通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不断完善和优化行业管理,协调疏通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化,使机动车维修行业成为一个与唐山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先进、结构优化、专业分工明确、优质方便、平等竞争的汽车维修服务体系。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处理行业内部及有关方面的纠纷,组织有关技术鉴定,承办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整理有关行业信息资料;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为政府部门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法规等提供依据,为企业决策提供服务。
(四) 加强行业内部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各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人才、管理、技术方面 的信息和市场动态,为加强企业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本行业的应用。
(六)组织行业技术培训,进行行业技术评审,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提高维修质量和技术水平。
(七)协助行业管理部门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题培训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行业素质和信誉 。
(六)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供前期咨询、调研,签署论证意见,以此作为准入市场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开展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为内容的创文明行业活动。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
(十)充分发挥协会自身优势,为社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单位和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从事机动车维修、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入会单位和个人须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符合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内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享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 优先获得上级协会或本协会发放的各种资料、技术信息;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关心协会工作,为协会提高行业信息、经营情况和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即可退会。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制。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讨论和 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本协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常务理事若干人(包括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可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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